共享單車一經出現便引起諸多熱議,從起初一邊倒式的夸贊,到后來大量負面評價逐漸占據上風。其中最讓人詬病的,就是共享單車的亂停放造成環境混亂無序。上周,一家物業公司因小區內共享單車亂停放問題,將摩拜起訴到了海淀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單車隨意停放至人行通道、消防通道、停車位等處的管理費用。雖然索賠數額僅有百元,但背后的法律關系值得人們深思。
雙方觀點
物業:管理單車 摩拜應付費
北京智享人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稱,自2016年8月10日開始,該公司負責朝陽區高碑店鄉高碑店東區停車場的管理,其間物業管理秩序井然有序。但隨著近年來摩拜單車的推廣,尤其是近幾個月來,小區內單車的使用量陡然大增,每天上百輛單車不規則地停放讓小區內面目全非。每天物業管理人員都可以清理出大量隨意停放的單車。
對此,物業公司多次向摩拜公司反映,但都沒有起到效果。因為小區里沒有自行車存放地,為了保證小區的管理秩序,物業公司花費了人力、物力對小區的用車進行統計和觀察,并根據使用者用車習慣和管理區域特點尋找合適的單車停放點,還在確定區域做好標識,引導使用者集中有序停放。同時物業管理人員每天巡查,將小區內隨意停放的單車及時清理并擺放整齊。
物業公司認為,正是因為摩拜公司對使用者的使用行為缺乏提示和監管,才導致了亂停放現象的肆意發生。對此,摩拜公司應承擔不可推卸的管理責任。雙方雖然沒有達成相關管理約定和委托關系,但物業公司在對大量單車管理的同時保障了單車不會被隨意損壞和丟棄,維護了摩拜公司利益,所以要求摩拜公司支付公司相應的管理費100元。
摩拜:已盡義務 原告無資格
上周四下午,這起無因管理糾紛案在海淀法院開庭審理。對于物業公司的起訴原因和索賠數額,摩拜公司的代理人坦言有些詫異。“對于原告提起的訴訟我們很奇怪,我們認為原告在這起案件中沒有真實的訴的利益,也不具有無因管理的訴訟資格。”摩拜代理人稱,根據他們的調查,沒有發現原告有為了摩拜公司利益而從事無因管理的行為。“我們認為原告主張無因管理的行為不存在。”
此外,摩拜公司辯稱,原告就事實方面主張,即摩拜沒有盡到規范停放提示和監管義務的情況也不存在。摩拜表示,線上方面,用戶在注冊時會閱讀用戶協議,其中明確要求文明騎行和使用,包括了文明停放。在APP上,摩拜也設計了信用分制度、舉報制度等,有亂停放的情況可以拍照片上傳增加信用分,有不文明現象的使用者會扣減,到一定程度就會限制使用;線下方面,摩拜也投入了運維人員進行治理,還和有關部門嘗試“電子圍欄”措施。因此摩拜公司認為,物業公司所有的訴訟請求均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基礎,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其訴求。
庭審焦點
是否構成無因管理?
在庭審中,雙方首先圍繞物業公司是否構成無因管理進行了辯論。物業公司代理人認為,所謂無因管理,是原告在沒有法定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為了他人的利益而受損進行的一些行為。這種行為不僅避免了物業公司遭受損失,也避免了摩拜公司和其他第三方遭受損失。就本案而言,物業公司為治理亂停放的摩拜單車花費了人力、物力和財力。
對此,摩拜公司出具了數段在小區錄制的視頻,認為物業公司的行為不構成無因管理。“這個小區是開放式小區,原告作為物業公司本來就有管理義務。小區里也不只有摩拜單車,還包括ofo和小藍車等品牌單車。我們認為,造成共享單車亂停放的現象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原告疏于管理造成的。”
此外,摩拜公司認為,即便原告有清理單車的行為,也不構成無因管理,原告只是把摩拜單車堆在了地下車庫。負責該區域的運維人員付某出庭作證稱,今年5月23日他接到報告,得知高碑店東區地下停車庫存有大量摩拜單車,且該不正常的情況持續了好幾天。隨后工作人員去現場核查發現,約有200輛摩拜單車被物業用鐵鏈鎖在地下停車庫,無法正常使用。第二天上午,他找到物業停車管理處的負責人,與其協調該區域存在共享單車亂停放的問題,但負責人以摩拜向物業支付高額費用作為放車條件。因雙方協調未妥,他隨后報警,在民警指令下才將扣留的摩拜單車取走。
是否具有訴的利益?
除了對是否無因管理存在不同意見外,雙方對于本案是否具有“訴的利益”也未能達成統一意見。所謂“訴的利益”,是指當事人提起的訴應當具有的法院對訴訟請求進行審判的必要性和實效性。摩拜公司代理人表示,根據他們的調查,原告物業公司與案外人簽訂了《高碑店東區停車場委托服務合同》,合同有效期為5年,合同約定的委托管理事項包括“交通與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而且物業公司從案外人處收取了50萬元的服務報酬。在此情況下,物業公司對管理費用的訴訟請求沒有訴的利益。
物業公司則認為,原告的授權管理范圍僅限于停車場方面,也就是管理小區地面地下的停車場,而不是高碑店東區的整體小區管理工作。“我們是為了小區安全,為了摩拜單車不受損,才進行了統一的收集行為。就本案來講,我們額外管理單車事宜,派保安進行全面清理和巡邏,并統一擺放運送到統一地點,這種行為就是減輕了摩拜的管理責任。”
對于100元的索賠數額,物業公司代理人說,這筆費用發生在今年5月20日,物業為收集摩拜單車而雇一輛卡車所產生的租車費用,應視為無因管理費用。“我們清理單車所造成的花費,應視作摩拜節省的費用,換句話說我們遭受的損失即為對方獲利。”
■法庭調解
雙方較真百元費用
在庭審結束前,法官詢問了雙方當事人的調解意愿。物業公司表示,如果摩拜公司愿意支付100元的管理費用,愿意接受調解撤訴。但摩拜公司回應,可以改進對該地區的單車管理措施,但不能接受100元的無因管理費。鑒于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法庭隨即宣布休庭,將擇日宣判該案。
“我個人還是很佩服原告較真的精神。”摩拜代理人庭后表示,目前大量的共享單車出現在街頭,確實帶來了一些問題。“有些難題的確無法一夜之間解決,這不僅是企業的責任,更需要全社會一起努力。”
物業公司代理人表示,近期小區有十幾位業主投訴共享單車亂停放問題。“雖然不只摩拜單車存在問題,但摩拜單車占據了大多數,所以我們才會選擇起訴摩拜。雖然我們的真實支出只有100元,但現在由共享單車而引發的矛盾日益突出,這已經成為了一個社會問題。在我們沒有正常途徑和摩拜溝通的情況下,只能通過訴訟進行解決。”
■律師說法
各方都應盡責保秩序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李娜律師認為,單車平臺公司與使用者之間屬于租賃合同關系,公司作為出租方,應當提供質量合格、安全保障的產品,保證使用者能正常使用單車,而使用者要履行自己的義務,做到文明安全出行、規范使用和停放,避免因自己的不當行為損害他人利益。
本案的原告是一家負責停車場管理的物業公司,可如果是負責整體小區的物業公司,那么管理共享單車后,與單車公司是否存在無因管理?對此李娜認為,物業根據與業主或開發商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承擔了對小區環境、衛生、綠化、安全等方面的管理義務以及通過使用物業費、維修基金等維護小區業主利益的職責。而共享單車的“無序入駐”,無形中增加了物業公司的管理成本,而且物業與單車平臺公司或單車使用人之間針對單車的管理并不存在法定或約定的義務,因此物業公司為避免造成損失主動提供管理單車服務應屬于無因管理。物業公司可要求單車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李娜還認為,在租賃期間,使用者有義務合理完善使用租賃物,盡到注意義務,不能隨意停放。雖然落鎖時租賃關系終止,但落鎖前的亂停亂放行為,承租人應承擔責任。“對于使用人而言,在行使自己權利的同時,不要損害到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要文明、安全、規范使用和停放單車,不但要讓單車為自己的方便服務,也要為大家的方便服務。”李娜說。(記者 黃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