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規范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行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日前發布《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提出,利用互聯網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具有實體店鋪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
意見稿明確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應履行的責任。意見稿明確,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和服務進行抽查和監測。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其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意見稿提出,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包裝好食品,避免送餐人員直接接觸食品,確保送餐過程食品不受污染。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餐具。此外,送餐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使用安全、無害的配送容器,并保持容器清潔。
對于自辦網站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意見稿提出,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醒目位置公示其食品經營許可證。網上公示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店名和地址應當與實際店名和地址一致,公示的門面、大堂、廚房等圖片應當與實體店一致;公示的菜品信息、主輔料等應當與實際菜品和所用主輔料一致;公示的圖片應當與實際菜品基本一致。
此外,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訂餐,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追償。
(責任編輯 :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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