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昨天聽取關于《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并分組審議“關于修改《上海市公眾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的決定(草案)”。
室內全面控煙允許例外
此前,在原控煙條例規定部分室內公共場所禁煙的基礎上,《修正案(草案)》明確室內公共場所(含室內工作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也就是說,所有“屋頂下”的公共場所內不得設置吸煙區域。
在一審中,不少市人大常委會組成委員認為,控煙修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疏控結合,在室內公共場所、工作場所控煙趨嚴趨緊的同時,可以允許特定區域和特殊行業依照規定要求設置室內吸煙室。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林化賓表示,實踐中確有需要設置室內或者封閉室的特殊情形:有的企業因室外廠區嚴禁明火或者操作室、控制室等崗位的特殊性,需設置特定的室內或者封閉式的吸煙室;有的監管場所出于勤務和安全管理的特殊要求,有根據實際情況保留一定室內吸煙室的需要;有的特殊場合,比如表演藝術為了保證藝術質量需要有特定的吸煙行為。
為此,修改決定草案對“室內全面控煙”中的特殊性作出補充規定:“因生產經營和管理的特殊需要按照要求設置的室內吸煙室或者在特定場合需要發生的吸煙行為除外。”
修改決定草案還新增規定,設置室內吸煙室或者特定場合需要發生吸煙行為的,應當事前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演出舉辦單位還應當通過演出宣傳和出售的票證等告知觀眾可能發生的吸煙行為。“室內吸煙室應當具備單獨通風排風設施、與非吸煙區有效隔絕,具體要求由市衛生計生部門制定。”林化賓表示。
室外吸煙也不能任性
除室內公共場所施行嚴格控煙外,室外的吸煙行為也不能任性為之。
據了解,提交一審的《條例修正案(草案)》中規定,室內工作場所、機場等交通樞紐的室內乘客等候區域,有條件的可以在相鄰露天區域設立吸煙點。
對此,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應將可以設置吸煙點的范圍進一步擴大至“所有室外非禁煙區域”,同時須明確吸煙點設置的相關要求等。
經研究,法制委認為,鑒于室內要求全面控煙,有必要通過引導規范設置室外吸煙點,盡可能減少吸煙者在室外“抽流煙”的情況。為此,在修改決定草案中增加一條規定,除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吸煙點;此外,還對設置室外吸煙點提出了包括安裝標識、遠離人群聚集地、符合消防安全等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此外,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已成為未成年人課余閑暇經常出入的場所,為了加強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護,有必要加強對這類場所室外區域的管控力度。為此相關法規明確,“教育培訓機構”的室外區域也被納入禁煙范圍。
(責任編輯 :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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