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本是愛的港灣,但有人卻以愛之名,傷害最親近的人。日前,福建石獅法院在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時,依法向一方當事人發(fā)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為受害者撐起法律“保護傘”,及時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小麗與小剛系夫妻關系,雙方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小剛多次對小麗進行毆打,為此小麗多次報警求助。2024年3月,小麗以小剛存在家庭暴力行為為由向石獅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石獅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小麗提供的監(jiān)控視頻、病歷等證據可以證明小剛確實對小麗有家庭暴力行為,小麗隨時還有可能再次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威脅,承辦法官遂立即依法發(fā)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并向雙方當事人以及所在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送達了法律文書。
家暴不是“家丑”,石獅法院提醒,遇到家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護自己。一是報警。撥打110報警求助,也可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當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婦聯(lián)組織等求助。如有報警求助,保留報警回執(zhí),必要時可申請出具家庭暴力告誡書。二是就醫(yī)。及時就醫(yī)或鑒定傷情,妥善保留診療記錄、病例資料等,或到傷情鑒定機構開具鑒定,并保留鑒定證明。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lián)合會、居(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三是申請臨時庇護、法律援助等服務。遭受家暴后,沒有生活來源又無家可歸的,可向當地的婦聯(lián)組織申請入住反家暴庇護站獲得臨時生活幫助。(蔡玉玲)(文中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