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廣州市交委發布《關于鼓勵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規范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其中明確了政府、企業、市民三方在共享單車行業規范發展中相對應的權責義務。
政府:監管平臺接入企業數據
據市交委統計,截至今年5月底,共享單車在廣州市累計投放車輛超過70萬輛,注冊用戶數超過750萬。為鼓勵、引導、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健康有序發展,《指導意見》要求,各有關部門、各區政府按照職責,加強協同聯動,推進配套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做好相關服務的監督管理。
《指導意見》第三條對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市國土規劃部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城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商務委會同市金融局以及各區政府在共享單車管理當中應當承擔的權責義務分別作出了明確說明。
《指導意見》提出,按照政府服務監管和行業監測要求,企業數據將被直接接入政府指定監管平臺,實現數據實時共享。這些數據包括運營網格劃分、車輛標識、投放時間、定位分布信息、運營狀態、運維人員信息及在崗狀態、用戶信用評價等。此外,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還可要求企業定期提供相關運營數據,包括本市注冊用戶數、車輛投放規模與區域分布情況、使用頻率、中轉維保場地等信息。
企業:必須設立本市押金賬戶
《指導意見》明確,企業是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投放和經營管理的市場主體,承擔相關運營、管理和服務的主體責任。
具體而言,在共享單車的性能方面,企業應當保障單車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技術標準,包括“有明確的維護和使用壽命時限,加裝帶有智能通訊控制模塊的智能鎖,可實現對車輛的實時定位和精確查找”。
對于押金,《指導意見》強調,需要收取押金的企業“須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銀行金融機構設立押金專用賬戶”。
對于車輛的投放,《指導意見》要求,企業應“與投放區域所在地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車輛投放的事前通報機制”;而在客戶服務方面,企業應當公布投訴服務電話,及時受理用戶及市民各類投訴、建議、報障或舉報,并反饋處理結果。
此外,《指導意見》還對企業的退出機制作出了具體說明:“需要終止在本市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的,應當提前30日以正式函件書面告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后向社會公告,并及時退還用戶押金、預付充值金余額等用戶資金,完成已投放車輛的回收。”
市民:使用者須年滿12周歲
《指導意見》認為,市民在使用共享單車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并自覺承擔文明騎行,有序停放的義務。“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使用者須年滿12周歲,應當事先了解用戶服務協議約定、收費標準等內容,了解車輛租還操作流程,并準確提供本人注冊信息。在租賃、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過程中,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服務協議的約定,禁止私自占用、蓄意破壞或丟棄車輛,自覺文明騎行并按規定在允許的地方規范停放”。
(責任編輯 :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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