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資金緊張,按照合同早該交付使用的樓房一直沒完工,基本處于停工狀態。無奈之下,部分業主和施工方商量,由業主每家出資兩萬元,繼續施工以進行“自救”。(5月23日《華商報》)
按理說,簽訂了商品房《購房合同》,業主只要按合同辦事,開發商就應該按時間交房。如果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就屬于違約。對違約的處罰,合同里是有規定的。延遲一天交房,開發商就得付給業主一天的違約金。
但在西安市灞橋區香王村城改項目中,目前其商品房部分樓房已基本賣完。按照網簽合同,應于2015年6月交房,但直到現在工程還沒完成。面對這些爛尾樓,考慮剩余工程需要的資金也不太多,2號樓的62戶業主竟然擬訂了“自救”方案:每戶出兩萬塊錢,繼續施工。
這62戶業主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他們的“自救”方案卻是一個爛招。
首先,這樣的方案是《購房合同》以外的方案,實施起來沒有法律的保障,萬一在施工過程中出現這樣或那樣的意外事故,或者工程結束后無法通過竣工驗收,“自救”業主們的責任可不一定就是兩萬塊錢就能打發的。
其次,雖然開發商以一個車位作為“每個業主兩萬元”的出資抵押,但也因此,開發商長時間違約給業主造成的損失可能就一筆勾銷了,而一旦開發商資金緩過勁來,原價收回車位,開發商極有可能還賺到不少錢。
可見,業主們的“自救”行動,其實是“救”了開發商,讓缺乏商業誠信的開發商逃脫了嚴重違約的社會責任和經濟責任,其實就等于助長了合同違約。
其實,像這樣的爛尾工程,拖得時間越長,絕對不是業主們認為的“自己利益受損會越來越嚴重”,而恰恰是開發商的違約賠償越來越多。如果要打官司,也不必找街辦、城改辦、房管局等這些部門,直接一紙訴狀告開發商就可以了。
(責任編輯 :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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