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出臺辦法規范政府新聞發布
重大災害事故 3小時內發信息
無故拒絕采訪造成不良影響的將追責
貴州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貴州省人民政府新聞發布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省、市(州)、縣(市、區)幾級政府及其部門、直屬機構等的新聞發布工作予以明確。辦法規定,特別重大和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首次信息發布,發布時間不得超過事件發生后3小時,并應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
辦法要求,行政機關要建立健全新聞發言人制度,任命能夠參與決策的負責人擔任新聞發言人,并通過正式組織程序任免。包括省政府需設立2名新聞發言人,負責省政府日常重要信息的發布。
辦法列舉了5類行政機關應主動開展新聞發布工作的信息,分別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需要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建議或向社會公眾通報的;輿論已經或可能廣泛關注的事件、話題,屬于行政機關職責范圍之內應當公開說明相關情況的;在公報、公告等形式之外需要進一步解釋和說明的;上級行政機關指定開展新聞發布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開展新聞發布的。
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是新聞發布的第一責任人,對新聞發布工作負有主要責任。同時,行政機關要積極主動接受新聞媒體采訪,為采訪提供便利和保障,并不得以有償服務方式向新聞媒體提供新聞信息。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政策、重要工作,無故拒絕、阻撓合法采訪,引起不良社會影響和后果的,應依法追究單位或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辦法規定,新聞在采訪申請過程中要出示合法有效證件;新聞媒體故意歪曲事實、進行虛假報道,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媒體及相關責任人責任。
(責任編輯 :汪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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