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宋美倩、通訊員王巍報道:河北省日前出臺《河北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提出現有排污單位逐步實行排污權有償取得,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新增排污權,原則上要以有償方式取得,進一步加強對環境污染企業的約束制約。
辦法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河北省內的排污單位對其有償獲取的排污權,在規定期限內具有使用、轉讓和抵押等權利。通過新建、改建、擴建處理設施和提標改造、清潔生產、淘汰落后產能等方式減少的重點污染物排放量,既可用于自身生產需要,也可將結余的排污權指標進行交易、租賃、限期儲備,或申請環保主管部門回購。排污權有效期限一般為5年。
(責任編輯 :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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