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保險產業鏈重要環節的保險中介市場已進入風險多發期,防范化解中介市場風險的任務變得更加繁重。上證報昨日從相關渠道獨家獲悉,面對保險中介市場之亂象,在近日保險中介新政出臺之后,上海將率先出臺針對保險公司中介業務及專業保險機構財務行為規范的通知,以期從關鍵環節防微杜漸,最終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利益。
多位保險公司人士向上證報透露,上海保監局近日在行業內部下發了《關于加強保險公司中介業務財務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這應該是保險中介新政(《中國保監會關于深化保險中介市場改革的意見》)出臺后,首個針對保險中介的地方監管指引。”而在此前不久,上海保監局剛剛出臺印發了《上海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財務管理指引》。
近年來,由于傳統銷售渠道日漸式微,互聯網時代撲面而來,中介渠道已躍升為保險行業的主流渠道。來自中介渠道的保費規模占比一路上揚,卻也引發了層出不窮的亂象。利用保險中介機構進行非法集資、侵吞資金、套取費用等的風險事件頻頻發生,風險隱患日益增多,保險中介商業模式的弊端也開始逐步顯現。
多起風險事件的發生,讓監管部門開始對保險中介市場實施高壓政策。為此,去年4月開始保監會啟動了保險中介市場清理整頓工作,并在今年9月下旬出臺保險中介新政,全力推進保險中介市場深化改革。而上海出臺的相關通知,則在此基礎上更加細化、更具針對性。
從上證報拿到的征求意見稿來看,要求保險公司與保險中介機構開展業務前,應對保險中介機構進行資質、合規審查,并簽訂相關合作協議。審查內容包含但不限于保險中介機構營業執照、許可證的有效性,依法合規經營情況等;合作協議應明確約定合作期限、合作內容、支付標準、保險公司唯一付款賬號、保險中介機構唯一收款賬號。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見稿還詳細到對支付及收款環節標準的規范。如要求保險公司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款項時應采取銀行轉賬方式轉至保險中介機構的單位賬戶;收款賬號的開戶名應與合作協議中保險中介機構名稱一致,其中銀郵類兼業代理機構應確定省級分行或以上級別機構的同名賬戶為收款賬號。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將對支付、收款環節中的違規現象進行重點規范。根據征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不得虛構代理業務、經紀業務及咨詢業務,不得通過為保險中介機構從業人員或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報銷等方式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合作協議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以及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中介機構代收保費時,應要求保險中介機構通過保費專戶以轉賬方式進行。
而這也恰是目前保險中介市場亂象中的焦點問題。記者從市場上了解到,如在前端銷售環節,保險中介機構誤導消費者,假話術、假宣傳、假人頭、假業務普遍存在;在后端核算環節,假發票、假賬本、假報表、假數據普遍存在。
對此,征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應建立包括會計賬簿、會計報表、銀行對賬單等要素的財務檔案,記載保險公司與保險中介機構的資金往來情況。“同時,保險公司還須建立保險中介機構管理檔案,對合作保險中介機構的基本情況、合規審查結果、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登記,并定期對保險中介機構進行風險評估,將評估結果記入檔案。”知情人士透露稱,此外保險公司還應對與有業務合作的保險中介機構進行定期核查,如發現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上報監管部門。 記者 黃蕾
(責任編輯 :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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